辽源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2024/02/28 1.1w 阅读 432 点赞

各区财政局,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省司法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吉司办发〔2022〕93号)要求,根据《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省财政厅制定了《吉林省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现予转发,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吉财法〔2017〕612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目录 

     吉林省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表   

  辽源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