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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吉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2026/04/27 8.5k 阅读 323 点赞

  一、制定背景 

  2024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登记管理”。202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印发《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建立全国一体化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从登记要求、登记程序、登记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规定登记工作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和工作流程,并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管理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相关部署要求,推动我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规范开展,加快数据资源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更好释放公共数据资源要素价值,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发布了《吉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主要内容 

  《吉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共六章二十三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规定了数据管理部门职责、登记机构的设立及管辖范围。第二章登记要求,规定了登记范围、登记机构的职责与义务、登记主体的义务。第三章登记规范,规定了各类情形下申请方式、材料提交、流程操作、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要求、标准和规范相关内容。第四章登记管理,规定了目录管理、登记便利化、服务流程优化、登记结果续展及归档管理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各级数据管理部门、数据安全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信息披露、登记结果使用管理等要求。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施行日期和修订要求。 

  三、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公共数据资源? 

  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二)哪些主体可以申请公共数据资源登记?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用企业,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企业;依法依规对已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展运营活动的法人组织。 

  (三)哪些数据资源需要登记? 

  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需进行登记;鼓励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经授权开展运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应对利用被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 

  政策原文:吉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