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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工作部门

2018/04/11 1.1w 阅读 532 点赞

   收费依据:1.采矿权使用(占用)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印发《吉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10]609号)第六条。

  2.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 

  3.采矿登记费:《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51号)。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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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