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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自然资源执法听证程序和救济途径

2020/08/07 1.9w 阅读 340 点赞

  一、听证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二、救济途径

  1.拨打事项清单中公示的监督电话。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属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法规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