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单位拖欠鲁国军、王庆文、赵超、翟爱君4名劳动者工资报酬一案,已于2023年8月18日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辽人社监理字〔2023〕第06号)决定。于2023年8月28日在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公告,公告三十日后,即为送达。。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辽人社监理字〔2023〕第06号)决定履行其义务。
逾期仍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龙山区禄寿路128号(人社局综合楼)。
联系电话:3334348
劳动保障监察员: 姚宝鑫、郭英丽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5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份交被催告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