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拖欠鲁国军、王庆文、赵超、翟爱君4名劳动者工资一案,按照法律规定现在需要向你单位送达《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行政处理决定书》,因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和常用办公场所无人办公,无法直接送达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理委托人,邮寄送达地址无人签收,我局无法采取以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将《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辽人社监理字〔2023〕第06号)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辽人社监理字〔2023〕第06号
特此公告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8日
附件: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辽人社监理字〔2023〕第06号
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劳动违法行为:无故拖欠鲁国军、王庆文、赵超、翟爱君4名劳动者工资报酬。
证据:1、用人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用人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3、用人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4、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明细表3份;5、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辽人社监令字〔2023〕第03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6、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辽人社监理告字〔2023〕第06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一)项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理: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鲁国军、王庆文、赵超、翟爱君4名劳动者工资报酬160748.82元(壹拾陆万零柒佰肆拾捌元捌角贰分),并按照应付金额5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80374.41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并在履行完毕后将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辽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龙山区禄寿路128号,辽源市人社局综合楼)。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辽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