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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教育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辽源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2022/08/30 1.9w 阅读 111 点赞

各县(区)教育局、编办、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人才办、各职业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健全工学结合、校企一体化办学机制,发挥职业院校和企业育人“双主体”作用,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质量,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教育部等六部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辽源市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转型发展工作方案》(辽办发〔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辽源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辽源市教育局       中共辽源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辽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辽源市财政局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辽源市农业农村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

                                                                         辽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

辽源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成果转换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主要形式有:

  (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制定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教师和企业师傅互聘共用,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三)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订单式、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五)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二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遵循“平等自愿、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过程共管、依法实施、互利共赢”的原则,实现育人、生产、科研相结合,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

  第三条  职业院校是校企合作共同育人的重要主体,主要在以下方面开展校企合作。

  (一)职业院校要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模式,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设立校企合作机构,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质量评价制度,为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升级提供支持与服务。在设置专业,制定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工作中,应当充分听取合作企业的意见。

  (二)职业院校要安排专业课教师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调研,文化课教师也要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三)职业院校要积极与企业合作举办“学徒制班”、“双元制班”、冠名班、订单班等,毕业生原则上优先推荐到合作企业就业。要与企业联合设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生产车间、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学生创业园等。优先安排与其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业职工到校进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或继续教育。

  (四)职业院校要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职业院校要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开展实习,签订学生实习“三方协议”,维护学生权益。要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或根据协议由企业购买保险。

  (五)职业院校应在市、县政府及主管部门的鼓励支持下,与相关企业、行业、科研机构及社会组织以组建职业教育集团(联盟)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方式,约定成员之间合作的方式、内容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在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服务区域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企业是校企合作的“双主体”之一,在以下方面开展校企合作。

  (一)企业应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办学,与学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与职业院校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积极参与组建职教联盟、职教集团,积极参与中国特色学徒制实践。积极向行业协会、职教联盟、职教集团反馈人才需求和岗位技术变化信息,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

  (二)企业应主动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对口岗位实习,与职业院校共同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制定实习计划,提供实习场地和设备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实习工作,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做好实习、实践前的安全培训和实习、实践期间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对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 80%支付实习报酬。学生实习工作期间严格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三)企业应支持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或担任“带徒师傅”。积极承担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调研工作。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和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为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不少于企业技术工种岗位或服务、业务、管理等岗位总数10%的岗位。

  (四)企业应依法参与举办职业院校,与职业院校联办相关专业,联建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实训基地,依托职业院校设立产业学院和企业工作室、实验室、创新基地、实践基地,合作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等,共同搭建服务区域产业发展平台。

  (五)企业应在职业院校设置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企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学习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与职业院校教育实现互认和衔接。企业应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

  第五条  职业院校和企业开展合作,应当通过平等协商依法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其中企业接收实习生的,合作期限应当不低于3年。

  第六条  实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经所在学校或企业同意,职业院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职业院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企业要保障到职业院校兼职技术人员的授课时间,并给予其本企业在岗人员待遇;职业院校和企业协商给予企业来校兼职的技术人员相应的报酬和其他应有的待遇。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履行好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鼓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成立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建立由行业、企业专家参与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企业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生产方法优化教学内容,参与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和质量评价,实现专业课程与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对接。

  第八条  为促进校企合作,从以下方面给予激励。

  (一)市、县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人才的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职业院校可聘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或退休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数量不超过教职工编制总数的20%。上述企业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技术或科研成果,按规定予以奖励。

  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教师原则上从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特殊高技能人才(含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探索实施产业教师(导师)特设岗位计划,在职业学校实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以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此外,对在世界技能大赛吉林省选拔赛获第一名、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吉林省选拔赛获一等奖(前三名)的选手或获全国技能大赛(经人社部备案的国家级一类赛事的前五名、二类赛事的前三名)的选手和教练员,在核定的编制、岗位控制数额内,可作为高技能人才引进到职业院校。

  (二)职业院校应当将参与校企合作实绩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支持骨干教师参加各类专业培训。

  (三)全力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对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政策支持。工信部门应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有关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指标。

  (四)鼓励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开展学徒制培养。开展学徒制培养的学校,在招生专业、名额等方面应当听取企业意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和需求的企业,可以与职业院校合作设立学徒岗位,联合招收学员,共同确定培养方案,以工学结合方式进行培养。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招生计划安排、学籍管理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

  (五)鼓励学校对接市场和产业,与企业联办专业、共建实训基地。支持依托学校建设行业或区域性实训基地,带动中小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推进重点专业、重点实训基地建设,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鼓励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发专业课教材,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

  (六)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职业院校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按规定落实财税用地等政策,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和企业参与办学。

  (七)鼓励职业院校承担企业职工培训,发挥职业院校在职工技能培训和其他人员技能培训中的重要阵地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与教育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分解培训任务,安排培训学校。公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承担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获得的可支配业务收入,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学条件改善等。

  (八)鼓励企业和行业组织通过独资、参股、入股等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支持企业参与公办职业学校办学。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

  (九)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扶持职业院校和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1.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所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支持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委托职业院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申报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职业院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职业院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职业院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专利及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鼓励职业院校开展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转让或为企业技术开发,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技术转移转让及技术开发合同符合条件的,技术交易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社会培训等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教师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引导和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市教育局会同市人社局负责推进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研究和改革,加强对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指导,将校企合作办学紧密程度和水平作为职业院校办学业绩和水平评价、工作目标考评的重要内容,把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纳入年度督导评估,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不断深化。市发改委要将产教融合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好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市工信局配合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建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信息化服务平台,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对话协作机制。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财政税收政策,市税务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校企合作。各行业协会应成立由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组成的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引导、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

  第十条  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职业院校管理干部、专业教师交流制度;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把适宜行业组织承担的职责交给行业组织、给予政策支持并强化服务管理;发挥行业组织在校企合作中的纽带作用,增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运用财政、税收等手段,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激励措施,符合我市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职业院校、企业、行业、政府落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第十三条  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工信部门负责督促与落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加强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监督、指导,推广效益明显的模式和做法,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做好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职业院校、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校企合作名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校企合作名义向学生收取保证金、实习费、实训费、培训费、服装费等名目的费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职业院校、企业骗取和套取政府资金或税收优惠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等职业学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与企业在国内进行的校企合作。职业院校与国(境)外企业所开展的校企合作,在相关法律法规之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源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政策解读.docx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