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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源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1/10/14 1.5w 阅读 344 点赞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师德失范的处理工作,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范,市教育局起草编制了《辽源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各县、区教育局,局直各单位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各县、区教育局,局直各单位要在10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建议上交至市教育局206室,社会公众可在2021年11月1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指定邮箱,1160496667@qq.com。 

  辽源市教育局 

  2021年10月14日

  辽源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吉林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民办学校(幼儿园)、教育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与学校建立聘用关系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 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 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应予处理的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  鼓励教师“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教师有志愿服务意愿的,应提前7天填写《教师志愿服务申请审批表》,经学校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党建办公室备案,未报备或报备后收费或变相收费(收授家长、学生礼品礼金)的,一律视为有偿补课办班。 

  第三章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的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的期限为 24 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或撤职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民办学校教师和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可参照执行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 

  第八条  教师受到处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九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四章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程序和权限 

  第十条  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至第六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受处理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要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处理决定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 

  第十四条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该教师悔改表现,经原处理决定单位批准后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师德档案。 

  第十五条  受处理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履责和问责 

  第十六条  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