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树立社会组织诚信发展的良好形象,我组织郑重作出以下诚信承诺:
一、提供给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司法部门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不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三、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年度检查、执法监察等。
四、若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自愿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各级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
信用承诺主体:
承诺主体代码:
签署人: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