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社会团体:
为加强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通告》6号与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民发〔2016〕48号)文件要求,我局决定于2017年5月25日起,对市级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清理规范检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在辽源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并含有企业会员的市本级社会团体,均为清理检查对象。
二、检查时间。
2017年5月25日至6月2日。
三、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情况;
(二)是否存在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并收取会费情况;
(三)是否存在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收费情况;
(四)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收取费用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形式变相收费的情况;
(六)是否存在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管理费用的;
(七)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是否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八)是否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或者依靠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九)会费收支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相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此次检查工作是督促社会组织加强规范化建设,规范社会团体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是省政府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的重要工作任务。社会团体要正确认识会费清理检查的目的和意义,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工作,确保检查顺利开展。
(二)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各社会组织要认真对照通知中明确的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认真做好准备,指派专人负责整理各种资料、档案,真实反映情况,不弄虚作假。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将对社会组织严格执法,严肃查处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本次检查结果将与本年度年检结论、评估等级工作挂钩。
辽源市民政局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