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
政策通知公告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辽财采购监〔2024〕2号

2024/05/14 9.8k 阅读 287 点赞
吉林省鸿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按照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在2022-2023年度代理的6个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执业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其他问题2个,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其他问题
  (一)未按规定时间退还保证金。“辽源市智能粮食仓储物资冷链物流项目设备采购”项目未按规定时间退还保证金。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期限发布信息公告。“辽源市第十七中学电采暖供电安装工程”项目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和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的要求,现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请你公司认真组织整改,确保在以后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过程中不发生此类问题,并在30日内将处理决定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辽源市财政局。
  三、其他事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辽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源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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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