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鼎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按照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在2022-2023年度代理的12个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执业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其他问题1个,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其他问题
未按规定时间退还保证金。“辽源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服务采购项目”、“辽源市公安局350兆PDT对讲系统设备采购第二次”和“吉林省辽源市2021年第二批(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一体化提升泵站采购”项目未按规定时间退还保证金。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和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的要求,现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请你公司认真组织整改,确保在以后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过程中不发生此类问题,并在30日内将处理决定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辽源市财政局。
三、其他事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辽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源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