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等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应急管理局研究起草了《辽源市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辽源市西安区仙园路126号辽源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邮编:136200,并在信函上注明“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规定”。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595167672@qq.com
3.联系电话:0437-3610051
4.传真电话:0437-361001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
附件:1.辽源市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辽源市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辽源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
附件1
辽源市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1-2:立法目的、依据、调整范围;
3:部门职责;
4-6:建设规划及标准;
7-10:所有人责任;
11:监督管理;
12:法律处罚;
13:定义;
14:施行时间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等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调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部门职责】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车充电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应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电动车充电安全检查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根据安全、便民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制定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规范,指导停放、充电场所、设施建设。
第四条 【住宅小区充电设施规划】新建住宅小区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时,应当明确并落实电动车相对集中停放、充电设施的配置要求。
已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增设相对集中的停放、充电设施或者对现有充电设施开展安全化改造。确因客观条件无法在住宅小区内增设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利用小区周边闲置空地等统筹设置充电设施。
第五条 【公共场所充电设施规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住宅小区以外居住人员较为集中的集体宿舍、公寓等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应当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
公共场所设置的停放场地和集中充电设施,停放场地应当具备过充断开、过流保护、短路保护等功能,按照规范配备监控、报警、灭火等设备;在室内场所设置的,还应当采取防火防烟分隔措施。
第六条 【充电设施标准要求】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下列要求:
(一)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二)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确需毗邻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设置在建筑内的,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
(三)电动车充电设备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设置专用充电配电箱;
(四)其他有关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要求。
鼓励推广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柜、换电柜等充电设施。
第七条 【所有人、使用人责任】电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对电动车停放、充电负有安全责任,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机动车停车位、消防通道、公共区域等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人员密集场所内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三)在居住场所内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电动车蓄电池充电;
(四)在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电动车蓄电池充电;
(五)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乱接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
(六)携带电动车或者电动车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七)其他违反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八条 【使用企业责任】使用电动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二)规范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和管理,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三)教育、监督员工落实电动车维修、保养、充电、停放等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租赁企业责任】互联网租赁电动车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电动车充电场所、调运环节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二)规范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设置和管理,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三)落实电动车维修、保养、充电等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充电设施所有人责任】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充电设施日常安全检查,确保运营、维护的充电设施、电池符合安全要求,其中电池还应当符合电动车电池出厂核定电压要求。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电动车违法充电行为予以劝阻、举报。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及停放场所进行管理,加强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或者携带电动车或者电动车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住宅的,应当及时依法劝阻、制止或者组织清理。
住宅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使用人依法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或者组织物业使用人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前款规定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住宅小区以外居住人员较为集中的集体宿舍、公寓等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不安全充电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建立数字化、全流程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执法检查。
第十二条 【违法处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动车所有人、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未劝阻和制止不安全充电行为或者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电动车定义】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为能源实现电助力或电驱动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轮椅车、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等。
第十四条 【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辽源市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大量的出行需求和物流需求为电动车带来了生存空间和机遇,电动车保有量逐年增加。由于停放充电场所不足、使用者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导致电动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情况突出,电动车火灾呈多发频发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辽源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辽源市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电动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的有效管理,为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法规制度支撑。
二、起草过程
为切实做好《规定》起草工作,辽源市应急管理局专门成立起草工作专班,并邀请市司法局前期介入,加强对《规定》起草工作的领导。在法规的起草阶段,市应急管理局起草小组组织相关各部门多次对草案进行详细充分的讨论交流。经召开有关部门协调会对《规定(征求意见稿)》达成较为一致修改意见后,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说明
本规定共计十四条,主要内容:
一是本规定的调整范围是在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
二是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三是明确电动车停放地点及充电设施配置的建设规划和标准。
四是电动车所有人、使用人、使用企业、租赁企业、充电设施所有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
五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电动车违法充电行为予以劝阻、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