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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辽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城管)处罚〔2023〕22008号

2023/12/20 1.1k 阅读 214 点赞

  被处罚人:黄俊铭;性别:男;年龄:39岁;身份证号:220403XXXXXXXX3115;住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西宁大路房开8702号楼3单元606室;邮政编码:136200;电话:133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9月18日接到群众举报电话,客运总站附近9305号楼1楼门市百世快递正在违规装修。城管龙山大队执法人员于9 月 18 日14时06分到达现场检查,发现确有一处已改完的窗改门和地面下卧,经测量地面下卧0.58米。龙山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黄俊铭进行了询问,其施工并未取得规划许可,工程造价为一万元整。9月18日14时08分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辽城管责字〔2023〕第213148号)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要求其于3日内自行恢复原状,逾期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平面图、询问笔录等。以上事实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罚人黄俊铭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以上罚款,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源市工商银行东风支行,账号080322011120053008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多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辽源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辽源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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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