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韩震;性别:男;年龄:34岁;身份证号:220402XXXXXXXX4430;住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福兴街巨峰生化小区29号楼4单元109室;邮政编码:136299;电话:133XXXX01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周庆华、侯宇等人巡查时发现,被处罚人韩震将一辆电动餐车停放在辽源市龙山区福民大街御景豪庭东门前城市道路上售卖蛋糕,占用位置属于非城市主干道,面积约3平方米,执法人员依法向被处罚人韩震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辽城管责字〔2023〕第211921号),责令其停止占用城市道路。2023年1月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周庆华、侯宇等人巡查时发现,被处罚人韩震将一辆电动餐车停放在辽源市龙山区福民大街御景豪庭东门前城市道路上售卖蛋糕,占用位置属于非城市主干道,面积约3平方米,执法人员依法向被处罚人韩震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辽城管责字〔2023〕第211964号),责令其停止占用城市道路。1月9日,进行整改复查,被处罚人韩震已完成整改。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平面图、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结合《违法占道经营类案件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被处罚人韩震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以上罚款,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源市工商银行东风支行,账号080322011120053008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多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辽源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辽源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