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供热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供热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24]15号)要求,我局制定了《辽源市供热服务有关事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源市供热服务有关事项实施办法
为加强供热管理,提升供热保障能力,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辽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供热经营企业应建立与其供热规模和用户数量相适应的服务体系,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二、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供热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社会平均供热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相关因素依法确定。
三、供热经营企业提前收取热费的,应当扣除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钱款。
四、供热期内,除未安装供热设施的阳台、储物间等空间外,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18℃。非居民用户室内的供热温度由供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五、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8℃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非居民热用户供热温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供用热双方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居民热用户发现室内空气温度低于18℃,应当首先向供热经营企业反映,要求改进并可申请测温。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申请半小时内与用户联系,2小时内入户测温,测温时间为6至10时和14至21时 (与居民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对测温结果没有异议的,应当共同签字确认。
七、测温时,应由2名以上(含2名)测温人员并出示相关工作证件。测温人员应当持经计量检定合格的测温仪器,或者设置长效固定测温仪器,按照《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方法》(DB22/T429-2005)规定的测温方法对室内空气温度进行检测,详细记录检测时间和检测数据。
检测记录应一式两份,应当经测温人员和居民用户双方签字确认,并各持一份。
八、居民热用户每月有一次室内空气温度检测不达标记录,视为5天供热不达标;每月有两次室内空气温度检测不达标记录(两次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时间间隔不少于5天),视为15天供热不达标;每月有三次室内空气温度检测不达标记录(三次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时间间隔均不少于5天),视为当月供热不达标。供热效果仍没有改善的,可在下月继续申请测温。
九、居民热用户室内空气温度经检测确认不达标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检测温度为16℃-18℃(不含18℃),退还不达标天数热费的50%;检测温度为13℃-16℃(不含16℃),退还不达标天数热费的80%;检测温度为13℃以下(不含13℃),退还不达标天数热费的100%。检测温度按实际测温的最低温度执行。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热用户室内空气温度达不到规定标辽源市供热服务有关事项实施
为加强供热管理,提升供热保障能力,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辽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供热经营企业应建立与其供热规模和用户数量相适应的服务体系,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二、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供热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社会平均供热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相关因素依法确定。
三、供热经营企业提前收取热费的,应当扣除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钱款。
四、供热期内,除未安装供热设施的阳台、储物间等空间外,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18℃。非居民用户室内的供热温度由供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五、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8℃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非居民热用户供热温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供用热双方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居民热用户发现室内空气温度低于18℃,应当首先向供热经营企业反映,要求改进并可申请测温。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申请半小时内与用户联系,2小时内入户测温,测温时间为6至10时和14至21时 (与居民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对测温结果没有异议的,应当共同签字确认。
七、测温时,应由2名以上(含2名)测温人员并出示相关工作证件。测温人员应当持经计量检定合格的测温仪器,或者设置长效固定测温仪器,按照《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方法》(DB22/T429-2005)规定的测温方法对室内空气温度进行检测,详细记录检测时间和检测数据。
检测记录应一式两份,应当经测温人员和居民用户双方签字确认,并各持一份。
八、居民热用户每月有一次室内空气温度检测不达标记录,视为5天供热不达标;每月有两次室内空气温度检测不达标记录(两次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时间间隔不少于5天),视为15天供热不达标;每月有三次室内空气温度检测不达标记录(三次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时间间隔均不少于5天),视为当月供热不达标。供热效果仍没有改善的,可在下月继续申请测温。
九、居民热用户室内空气温度经检测确认不达标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检测温度为16℃-18℃(不含18℃),退还不达标天数热费的50%;检测温度为13℃-16℃(不含16℃),退还不达标天数热费的80%;检测温度为13℃以下(不含13℃),退还不达标天数热费的100%。检测温度按实际测温的最低温度执行。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热用户室内空气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供热经营企业不予退还热费:
(一)同一栋楼房居民开栓率不足50%的,在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温度不达标不予退费。
(二)由于房屋围护结构和居民热用户室内采暖系统原因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发生极端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规范确定的室外计算温度的;
(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
(五)因热用户个人行为影响测温真实性的;
(六)其他规定不予退还热费情形的。
十一、供热期结束后,供热经营企业应在两个月内为符合退还热费的居民热用户办理退费。所退热费直接退还居民热用户,经居民热用户同意可结转为下一年度供热费。
十二、非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及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十三、市区所属乡镇供热管理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