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住建局、城管局):
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吉建联发〔2023〕47号)要求,现将《吉林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转发给你们,请转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认真学习,并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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