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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示公告

关于印发《辽源市公安局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定》的通知

2019/04/25 5.2k 阅读 327 点赞

  关于印发《辽源市公安局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县局、各分局、市局各部门:

  为健全全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促进“两法衔接”长效机制建设,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辽源市公安局

  2019年4月25日

  辽源市公安局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辽源市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规定》《辽源市公安局案件管理中心(室)建设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公安局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由市局案件管理中心负责,统一接受登记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和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并分派相关办案部门进行受案或者立案审查。

  第三条 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查处违法犯罪的有关情况,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研究制定一定时期打击重点和防范对策。

  第四条 建立重大案件联合调查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正在查办的重大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必要时可商请其介入,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及时派员参与案件的联合办理;在办案过程中就有关该行业领域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办案期限内积极支持和配合,也可以委托质检机构协助进行检验检定。三方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业务交流,熟悉各自的职能及有关专业知识,提高执法水平。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凡是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市公安局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行政执违法行为案件,应及时移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禁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问题发生。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制作《案件移送函》,公安机关接到移送案件后应当及时审查,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及时向案件移送部门送达《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

  第七条 对公安机关不受理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对公安机关复议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案件,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通知,公安机关7日内将情况书面答复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收到后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或《撤销案件通知书》报检察机关备案。

  第八条 检察机关对作出不起诉的案件、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检察机关发现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应当提出监察建议,并制作《案件移送通知书》,建议向公安机关移送。移送部门收到《移送案件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十条 对违反受案立案工作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辽源市公安局

  2019年4月2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