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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7/10 1.5w 阅读 54 点赞

  为进一步发展我市儿童福利事业,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3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按照“权益优先、分类保障、城乡并重、属地管理”原则,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扩大儿童福利保障对象,将生存困难、监护缺失、成长保障等生活或发展遇到困难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改善困境儿童生活状况,逐步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格局。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护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优化,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困境儿童分类

  具有我市城区户籍符合以下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困境儿童分类保障范围:

  (一)家庭困境儿童。

  主要指父母双残疾(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和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智力、精神残疾,下同)或重病(病种程度参照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下同)的儿童;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二)自身困境儿童。

  主要指因自身残疾(需持有残联核发的二代残疾人证)或身患重病,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三)监护困境儿童。

  主要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另一方因残疾或重病无力抚养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被公安机关遣送出境的孤儿;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从儿童实际监护人提出申请之日起,剩余在押或强制隔离期须在1年及以上)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四)农村留守儿童。

  主要指生活在农村、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困境儿童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保障范围:

  1. 年满18周岁的(18周岁前已纳入保障范围,18周岁后仍在读高中、高职、中专、大专及本科就读的困境儿童,继续享受相关政策直至毕业);

  2. 依法被收养的;

  3. 父(母)重新履行抚养、监护义务的;

  4. 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强制戒毒结束的;

  5. 家庭生活状况改善有抚养能力的;

  6. 儿童自身疾病或其父(母)疾病治愈的;

  7. 其他应退出的情形。

  三、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

  对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消费指数变化等因素适时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养育标准,逐步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低保家庭儿童本人逐步纳入分类施保,分期提高保障额度,力争达到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

  临时救助家庭有儿童的,按规定及时实施临时救助,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困境儿童出现交叉重叠情况时,按就高不就低或儿童本身意愿进行救助,除临时救助外不能兼得。

  (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落实现有医疗政策资源,进一步形成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合力。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参照城乡低保对象参保参合个人缴费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对孤儿、特困供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对贫困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儿童救助比例上浮10%。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落实弃婴和流浪乞讨儿童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弃婴和流浪乞讨儿童的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制度。

  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测评等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范围。

  探索建立困境儿童投保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保险制度,努力为困境儿童提供更科学合理的医疗保障。

  鼓励慈善组织开展困境儿童慈善救助项目,提供医疗、康复等支持。

  (三)提高教育保障水平。

  积极发展学前教育,认真落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关于印发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6〕226号),对在普惠性幼儿园中接受学前教育的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学前教育资助。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幼教班(部),开展学前教育。

  全面落实孤儿免费义务教育,提升孤儿义务教育水平。有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优先将困境儿童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完善助学金制度,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保障措施,对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中重度、生活可以自理的残疾儿童,帮助其到特殊教育学校学习。采取“一人一案”方式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为不能到校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服务。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四)依法落实监护责任。

  按照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

  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按照法律法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市儿童福利院收留抚养。

  对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公安机关将儿童护送至市儿童福利院进行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的法律责任。

  对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市儿童福利院临时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

  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决定机关或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市儿童福利院提供监护帮助。

  对于依法收养和家庭寄养儿童的家庭,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五)加强残疾儿童服务。

  加强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 对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依托民政部门和残联下设的康复机构、康复救助项目,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未满18周岁的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和社会散居孤儿,通过“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按规定给予健康体检费、住院治疗费、康复医疗费和营养服务费的资助。支持市儿童福利院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四、建立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强化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更名为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成员不变,主要职责在原定职责基础上,增加定期研究解决我市困境儿童保护保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区(包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构建工作网络。

  立足保障政策落地,突出基层工作为主,构建区、乡镇(社区)、村三级工作网络,落实职责,充实力量,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各区建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乡镇(社区)建立儿童福利站,负责指导辖区儿童福利工作,开展儿童福利工作业务培训,并对其业务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村(居)建立儿童之家(活动中心),搭建儿童服务阵地,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日常工作。各区要制定和完善民政、教育、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其他困境儿童服务机构的承担形式、流程和协议,规范程序,明确权责。乡镇(社区)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三)加强队伍建设。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乡镇(社区)、民政部门、妇儿工委、教育、卫生计生、人社、公安、残联等部门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四)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有针对性的解决困境儿童急需解决的问题。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机关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五、建立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监护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困境儿童父母给予有效监护照料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儿童监护人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市儿童福利院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困境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市儿童福利院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政府(社区)。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

  乡镇政府(社区)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区民政部门、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家庭寄养孤儿、监护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建立评估档案,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困境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困境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困境儿童生活无着落的,或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困境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区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六、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将困境儿童保护保障工作纳入本地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政府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完善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体系。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协作意识,主动参与做好困境儿童服务保障工作,形成分工明确、责任到位、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要完善落实儿童福利、儿童保护和家庭教育、儿童收养等保障政策,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实现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

  (二)加强督促检查。

  完善工作考核,强化激励问责,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明确督查指标,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加强对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三)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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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