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管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15]6号)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无证照经营养老机构集中清理整治工作(以下简称集中清理整治工作)。为确保集中清理整治工作有序有力推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维护社会稳定、保证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养老机构运营安全为目的,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对全市范围内无证照经营养老机构(包括未经许可设立、未经批准登记擅自营业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过期未申请换发延期经营的养老机构)进行全面集中清理整治,通过采取规范服务、整改取缔、转移安置等多种有效手段,实现全市无证照经营养老机构整治率和转移安置率达到100%,促进全市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各区政府(包括辽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同)根据地域管辖权限,负责做好辖区内集中清理整治工作。
(二)部门联动原则。
民政、公安、消防、环保、住建、卫生计生、食药监、工商、安监、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能,依法开展集中清理整治工作。
(三)分类整治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依法管理,根据养老机构经过整改是否满足设立许可和法人登记条件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审批一批、整改一批、疏导一批、取缔一批。
(四)从严查处原则。
此次集中清理整治工作事关老年人权益维护和生命财产安全,要坚持问题导向,严肃对待,严格执法,不断提高我市养老服务事业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三、组织领导
成立辽源市集中清理整治无证照经营养老机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包括辽源经济开发区,下同)、各部门和单位解决集中清理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集中清理整治工作。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康忠贵 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
副组长:闫 锟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建军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陈文斌 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王 新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 明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韩 东 市公安局副局长
颜世军 市环保局副调研员
陈宏明 市住建局副局长
姜 侠 市卫生计生委调研员
马俊杰 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景文 市安监局副局长
刘佳宏 市食药监局副局长
韩双成 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
马守德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杨 华 龙山区副区长
范桂娟 西安区副区长
张立毅 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马守德(兼),负责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调度推进和实施。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4月9日)。
各区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集中清理整治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对清理整治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开展拉网式摸底检查,全面排查辖区内无证照经营养老机构的名称、位置、负责人、入住老人数等具体情况,建立工作台账,汇总填报《辽源市无证照经营养老机构统计表》(详见附件1)。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制定本单位的工作方案,确定具体人员负责该项工作。4月9日前,各区将工作方案及《辽源市无证照经营养老机构统计表》、各部门和单位将工作方案和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至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岩,联系电话:5088316、15843773339。
(二)清理整治阶段(2017年4月10日至9月30日)。
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联动原则,由各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审批一批、整改一批、疏导一批、取缔一批”的办法进行集中清理整治。
审批一批:即凡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条件,但未取得设立许可证和法人登记的养老机构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书过期的,由民政部门督促其在期限内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法人登记相关手续。
整改一批:即对基本达到开办条件,但需进一步整改的,由民政部门牵头,公安、消防、卫生计生、食药监、工商等各相关职能部门采取责令停止营业、限期整改等措施,确保按期完成整改计划,整改合格后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法人登记相关手续。民政部门负责通过积极争取省级福彩公益金的方式,对经过整改后审批合格的现有无证照经营养老机构给予一定的消防改造补贴。
疏导一批:即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单、推介会等形式,对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和许可登记的养老机构服务地点、设施内容、价格和老人入住许可登记养老机构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等进行大力宣传,并对无证照经营养老机构进行通报,积极引导入住无证照经营养老机构的老人转移安置到许可登记的养老机构。鼓励我市许可登记的养老机构对其收住的原入住在无证照经营养老机构中的老人,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贫困老人(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城乡低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老人)入住许可登记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落实贫困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即按照老人身体自理程度(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分别给予机构每人每年1200、2400、3600元的补贴。
取缔一批:即对拒不履行许可登记手续、不符合养老机构申办条件无法办理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各区政府负责妥善分流安置入住老人;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工商、食药监等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罚款、查封或取缔;查封或取缔后仍擅自开办养老机构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集中清理整治工作过程中,各区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转移安置方案。本着自愿的原则,将入住在停业整改、停办或取缔的养老机构内的老人转移安置到许可登记的养老机构。
每月5日前,各区应将《辽源市集中清理整治无证照经营养老机构统计表》(详见附件2)和集中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至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区集中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督查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区对集中清理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养老机构管理规范,并于10月25日前,将集中清理整治工作书面总结材料,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至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区集中清理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并将集中清理整治结果向社会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部署。
各区要本着对养老事业、对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辖区内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有针对性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扎实做好摸底排查、建立台账、问题整改工作,保障集中清理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工作推进方案,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执法人员参加此项工作的联络和推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依法行动,严格执法。同时,不能因为整治工作引发新的社会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二)落实责任,形成执法合力。
各区政府是此次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组织辖区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统筹推进集中清理整治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及组织协调;核查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情况。
公安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集中清理整治执法行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抗法行为;检查养老机构设置场所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器材设施;是否制定应急疏散、灭火预案和消防管理制度;是否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环保部门负责对养老机构是否符合国家环保相关要求、排污达标情况及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情况进行核查。
住建部门负责核查养老机构用房竣工验收和房屋质量安全情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依照医疗机构相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养老机构传染病防控及相关卫生管理制度,做好疏散人员医疗保障工作。
食药监部门负责检查养老机构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内设厨房、餐厅的食品安全情况是否达标。
工商部门负责核查营利性养老机构营业执照登记情况,配合民政部门对无照经营养老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安监部门负责按照性质、类别和危险程度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备案,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人民法院负责对各区集中清理整治工作中的强制取缔申请进行依法裁定,并按规定强制执行。
宣传部门负责做好许可登记养老机构的宣传与无证照经营养老机构的通报工作,及时公布集中清理整治工作情况,分阶段做好舆论掌控工作。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集中清理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检查。
(三)注重宣传,稳妥扎实推进。
养老机构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娱乐健身、饮食、居住、医疗康复等活动的人员密集场所,活动和服务对象主要是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他们大多行动不便、存在认知障碍、自我救护能力弱。对无证照经营养老机构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的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有利于保护特殊人群生命安全,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加强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集中清理整治的重要性,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功能,强化广大群众对无证照经营养老机构危害性的认识;要认真做好分流老人及家属思想工作,避免其由于转移安置产生抵触情绪;要积极做好养老机构相关法规和优惠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妥善处理集中清理整治行动引发的其他问题,切实体现政府公信力,弘扬敬老爱老和助残的良好风尚。
(四)加强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认真地对待集中清理整治工作,检查要全面细致、不留死角,执法要严明、客观公正,整改要抓住要害,对整治不力的有关单位,要追究责任,确保集中清理整治工作收到实效。各区要将辖区内的养老机构日常整治工作列入管理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定期、不定期的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对排查不认真出现漏查、漏报引发不良后果的,由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负责。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结束后,各相关职能部门仍要保持密切配合,建立定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和养老机构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严防无证照经营养老机构“回潮”,做到发现一处,上报一处,查处一处,不断巩固清理整治工作成效,促进市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 1.辽源市无证照经营养老机构统计表
2.辽源市集中清理整治无证照经营养老机构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