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共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貼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5]55号) 和《吉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吉民发[2016]15号)等文件精神 ,全面促进我市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落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各级职责
为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的职能作用,有效促进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在申请审核、监督管理和资金发放等环节工作落实,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都能享受两项补贴待遇,现对各级职责予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责任主体,各级民政、财政、残联职责如下:
(一)民政部门职责:市民政局主要负责指导市区残疾入两项补贴政策的落实,及时下拨省补资金,与市财政、市残联组成联合检查组,每年对各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各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对残疾人低保身份和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情况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定,区民政要做好与区残联的衔接,及时将低保日常监管。人员信息报区残联进行信息比对,以后新增加低保人员也要按月及时报区残联进行信息比对。开发区社会事务局两项补贴工作参照区级民政部门工作内容与残联做好工作衔接,以后新增加残疾人员的申请办证工作由履行行政管辖权的县区级残联认定。各区民政要按照国家和省低保及特困政策要求,做好与两项补贴有关的工作衔接,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加强两项补贴资金日常监管。
(二)财政部门职责:市财政主要负责将困难残疾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通过加发低保金方式解决,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财政预算中安排;各区财政主要按照市级民政、财政提出的分配方案,按月或按季度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打入民政专项账户。
(三)残联部门职责:市残联主要负责指导市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等级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市财政按比例落实残疾人保障金。各区残联主要负责对困难残疾人申报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材料进行审核,每季度通过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验证的方式对残疾人残疾等级进行一次核定,并负责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区级民政部门审定。
(四)各乡镇(社区)职责:
各乡镇(社区)要发挥前沿阵地能作用,指定专人负责本乡镇(街)两补申请的初审工作。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准确核对申报人身份证、残疾证、低保证及长期照护证明等信息,申请符合条件的按受理程序办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做到服务周到、程序公开、政策阳光。各乡镇政府和社区要对残疾人填写享受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和领取工伤保险护理费情况进行核实甄别。
二、发放对象及发放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及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能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享受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的人需选择性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应按照一级、二级残疾人均需长期照护执行)。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不能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的人需要择高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80元。
三、严格申请程序
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申请,要严格按照“本人或委托人申请、乡镇(街)“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社区或乡镇政府初审、区级残联审核、区级民政审定、区级民政会同区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的程序进行,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四、遵守报送规程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是申请。残疾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提交书面申请和填写完整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城乡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二是审批。乡镇社区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工作人员现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包括材料种类和填写情况),并当场核对身份证、残疾证和低保证信息,所有材料必须填写完整,身份证残疾证和低保证信息必须与申请表所填信息一致。完整性审查和身份信息核对完成后,身份证、残疾证和低保证原件返还申请人,其余材料按照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的顺序装订成册;不合格的申请材料应当场退还申请人并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对残疾人填写的享受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和领取工伤保险护理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无误后,社区或乡镇政府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将初审合格材料报县级残联进行审核;不合格材料退回申请人并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县级残联对残疾人身份、残疾等级进行审核,并在《困难残疾人生 活补贴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定;不合格材料退回申请人所在社区或乡镇政府,由社区或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申请人。县级民政对残疾人低保身份和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情况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定,并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并加盖公章,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登记建档,不合格材料退回申请人所在社区或乡镇政府,由社区或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是公示。审定合格名单由县级民政部门送申请人所在社区或乡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是发放。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贴资金。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是申请。残疾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提交书面申请和填写完整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长期照护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是审批。采用三级审批管理。乡镇政府和社区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工作人员现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包括材料种类和填写情况),并当场核对身份证、残疾证信息,所有材料必须填写完整,身份证、残疾证信息必须与申请表所填信息一致。完整性审查和身份信息核对完成后,身份证、残疾证原件返还申请人,其余材料按照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长期照护证明的顺序装订成册;不合格的申请材料应当场退还申请人并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对残疾人填写的享受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和领取工伤保险护理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无误后,社区或乡镇政府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将初审合格材料报县级残联进行审核;不合格材料退回申请人并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县级残联对残疾人身份、残疾等级进行审核,并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定;不合格材料退回申请人所在社区或乡镇政府,由社区或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申请人。县级民政对残疾人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情况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定,并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并加盖公章,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登记建档,不合格材料退回申请人所在社区或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或社区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是公示。审定合格名单由县级民政部门送申请人所在社区或乡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是发放。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贴资金。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五、实施动态管理
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已经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在家庭条件发生如下变化时应主动申请退出,退出申请由社区或乡镇政府受理,并分别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残联备案,申请退出残疾人的补贴从递交申请当月起停发。
一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残疾等级下调到三级及以下或不再需要长期照护的。
三是享受两项补贴待遇的残疾人因户口迁移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的。对主动提出申请退出残疾人的补贴从递交申请当月起停发,未提出退出申请但经核定需取消补贴资格的,要及时通知本人,由所在社区或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残联备案,补贴从公示结束当月停止发放。
六、统一发放渠道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通过调整低保分类施保政策,采取加发低保金方式解决,与原分类施保政策累加不冲抵;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地方承担部分主要从福利彩票公益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预算安排等多渠道筹措解决,其中彩票公益金3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0%,财政预算安排40%,因省级补助资金延后到位,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先行垫付。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由金融机构代发,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月随同低保金发放渠道一并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月或季度发放,由区级民政部门指定金融机构统一为残疾人开设发放账户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其护理补贴可随同低保金发放渠道一并发放。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管理。市区民政、财政、残联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区民政和区残联要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资金发放情况形成总结,填写《残疾人两项补贴年度发放情况统计表》,由区民政、财政、残联加盖公章,分别报送市民政,市财政和市残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省残联备案。区残联要公布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热线电话,及时对政策咨询做出解答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投诉和举报,区民政对残联组织受理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二)明确有关事项。对于是否享受其他福利性补贴(津贴)的要采取本人主动申报、社区和村调查以及乡镇(街)办事大厅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要严格区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低保金的区别,补贴来源渠道为低保金,但不代表提高低保标准,两项补贴要采取单独记账的方式统计发放数额,不得在低保信息库中增加记录。对户在人不在的残疾人,可委托户籍所在地代理人代为申请。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系统学习有关政策,深刻理解文件精神,及时把握政策导向,熟悉办理程序和受理内容,特别是各乡镇(街)工作人员要认真解读《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努力做到政策清、程序明、操作熟、效率高。同时要依托两台一报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残疾人福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知晓内容,了解政策,为残疾人申请办理两项补贴提供更多方便。
(四)严明工作纪律。积极推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国务院充分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权益一项重要举措,是解决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体现。因此,各区民政、残联、财政要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好本行政区域内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落实。在申请、审批和发放过程中,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严禁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补贴资金现象。任何环节、任何部位出现违纪问题,都将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情况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