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加快项目建设大会精神, 打造宽松便利、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立市 场主体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推行更有温度、更有力度、更有精度的包容审慎监管举措,将柔性执法与严格监管有机结合,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促进辽源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辽源市民政领域首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适用规则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辽源市民政局
2023年4月12日
辽源市民政领域首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适用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首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简称“ 首违不罚 ”)是指民政部门对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首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 在辽源市民政领域实施“首违不罚”,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实施“首违不罚”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在行政执法中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准确认定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据,做到程序合法、执法有据,确保行政执法合法合理。
第五条 对“首违不罚”清单所列首次轻微违法行为,要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主体的动机、目的、手段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进行合理裁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六条 适用本规则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次违法。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二)实施轻微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三)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按要求改正的。
(四)《辽源市民政领域首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针对单项违法行为所列明须同时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民政部门对“首违不罚 ”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情况以及行政执法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第八条 对“首违不罚 ”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民政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以及吉林省民政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九条 法律 、法规、规章等对不予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适用本规则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应当按照《吉林省民政厅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按照《辽源市民政局“一案三书”工作制度》要求对当事人下发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建议书》、《信用承诺书》。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辽源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