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城管执法)处罚〔2021〕22068号
被处罚单位:辽源市龙山区佳莱客炸鸡汉堡春城店;当事人地址:辽源市龙山区东艺春城B9幢111号;邮政编码:136299;经营者:周浪;性别:男;年龄:22岁;身份证号:430621XXXXXXXX9138;住址:湖南省岳阳县长湖乡民主村新和村民组17号;邮政编码:414127现住址:辽源市龙山区东艺春城4号楼4单元612室;邮政编码:136299;电话:155XXXX4844。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9月26日,我局接到市民投诉,辽源市龙山区佳莱客炸鸡汉堡春城店加工油炸食品排放油烟,影响其生活环境。9月26日18时56分至9月26日19时14分进行了现场勘验,拍摄现场照片5张。9月28日,经辽源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吉林省精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店进行油烟检测。10月8日,检测结果值为4.01mg/m3,超过《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标准限值2.0mg/m3的要求,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10月13日,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辽城管执法〕责改〔2021〕207700号),责令4天整改完毕。10月28日,进行整改复查,其整改后检测报告结果值为1.6mg/m3,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标准限值2.0mg/m3的排放标准排放油烟。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其经营者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以上罚款,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源市工商银行东风支行,账号080322011120053008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多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辽源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辽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