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城管执法)城不罚决字〔2021〕23026号
庞春月:
你于2021年9月26日在辽源市西安区安家花园B区9号楼、10号楼墙体上喷涂了尺寸约为(45×35)cm2、内容为“清水山泉水站”等字样的共计2处小广告,违反了《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未经批准,采用喷涂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经责令整改并复查,你已于2021年10月 8 日整改完毕。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辽源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辽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