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依照《辽源市养犬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开展违法养犬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犬只饲养人或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在扣押犬只的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养犬人或养犬单位予以上限处罚。
(一)遛犬不佩戴犬绳的。
(二)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广场公园(市委广场、辽河半岛广场、东方广场、站前广场、平安广场、龙山公园、林苑公园、辽河两岸绿化带)、禁入场所(商场、饭店、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等)的。
(三)饲养《辽源市首批禁养犬目录》规定禁养的大型犬、烈性犬的。
(四)犬只不依法登记的。
二、对违反《辽源市养犬管理条例》其它违法养犬行为的,一律从严查处。
三、在执法过程中,对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聚众闹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希望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有关违法线索,辽源市公安局公开举报电话:0437-110。
辽源市公安局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