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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物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2017/08/31 1.5w 阅读 428 点赞
吉林省文物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案 由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细化幅度裁量标准
1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违法事实认错态度好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罚款五万-二十万元;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二十万-三十万;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罚款三十万-五十万,并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2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违法事实认错态度好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罚款五万-二十万元;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二十万-三十万;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罚款三十万-五十万,并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3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三)款: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违法事实认错态度好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罚款五万-二十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三十万元;对于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罚款三十万-五十万,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4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四)款: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违法事实认错态度好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三十万元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5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五)款: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违法事实认错态度好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十万元-五十万元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6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六)款: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违法事实认错态度好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四十万元-五十万元的罚款
7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对于违法事实认错态度好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8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二)款: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违法事实认错态度好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9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三)款: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违法事实认错态度好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10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一)款: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违法事实认错态度好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1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二)款: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违法事实认错态度好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2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三)款: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违法事实认错态度好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五)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违法事实认错态度好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6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一)款: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对于履次违法,屡教不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和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17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二)款: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对于履次违法,屡教不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和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18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 责令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于履次违法,屡教不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和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对于履次违法,

屡教不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和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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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策法规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