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文化市场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 ||||
| 序号 | 案 由 |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细化幅度裁量标准 |
| 1 | 擅自从事互联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 罚款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 1、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罚款6万元;
2、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罚款3万元。 |
| 2 | 在规定的时间以外营业 | 警告、罚款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 1.第一次罚款2000元;
2.第一次超时营业并接纳未成年人二名以下的罚款4000元,停业整顿30天; 3.第二次罚款4000元,停业整顿30天; 4.第三次超时营业,并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3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罚款、警告、停业整顿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 1.第一次接纳一名未成年人罚款2000元;
2.第二次接纳一名未成年人罚款3000元; 3.累计三次接纳未成年人一名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第一次接纳二名以下(含二名)未成年人的,停业整顿30天,罚款4000元; 5.一年内二次接纳二名以下未成年人,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6.一次接纳三名以上(含三名)未成年人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4 | 经营非网络游戏 | 警告,吊销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 1.终端下载20台机器以下,罚款2000元;
2.终端下载21台机器以上,罚款4000元; 3.终端下载超过60台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5 | 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警告、吊销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 1.第一次罚款2000元;
2.第二次罚款4000元; 3.第三次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6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罚款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 1.有一项未办理的,罚款2000元;
2.第二次还没有办理的罚款5000元,停业整顿30天;3.情节特别严重的,三次通知以上不去办理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7 |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警告、罚款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 初次被查获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再次被查获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多次被查获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8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罚款,停业,吊销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 1.终端安装率低于30%的罚款2000元;
2.终端安装率低于60%的罚款5000元;停业整顿30天; 3.终端安装率低于70%以上或无故卸载管理技术措施10天以上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政策政策法规
吉林省文化市场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2017/08/31 1.7w 阅读 232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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