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收费性质 | 具体服务内容 | |||||||||||||
| 1 | 居留许可 | 外国人居留许可及增加偕行人(不满一年) 400 元/人.次 |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申请外国人居留证件 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受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提交相关材料: 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4、其他应当履行的手续和提交的证明材料。有关证明可以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申请居留证件所需证明材料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当地卫生检疫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证实申请人未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并按照要求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工作类:持Z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国专家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许可证明以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投资者等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对外国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投资者,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5年的居留证件;对在信誉良好的备案单位工作的人员,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2年的居留证件;对其他人员,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 2、学习类:持X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就读学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和录取或者入学证明;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签发与学校注明学习期限一致的居留证件。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勤工助学或者在校外实习的,应当提交就读学校和实习单位出具的同意勤工助学或者校外实习的函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 3、记者类:持J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 4、团聚类:持Q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和说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函件。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还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对未满18周岁和已满60周岁的,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3年的居留证件,对未满18周岁人员的居留期截止日期不能超过其18周岁的日期;对其他人员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2年的居留证件。 对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寄养受托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生活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为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3年的居留证件,居留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其18周岁的日期。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人的,还应当提交在境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寄养受托人的受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抚养或者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受托人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5、私人事务类:持S1字签证入境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说明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关系的函件和居留证件。可以签发与被探望人在华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证件。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处理私人事务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 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居留证件和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关系证明,可以签发与被探望人在华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证件。已满60周岁在中国境内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应当提交本人名下的房产证明或者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济来源证明,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3年的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应当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住院证明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 居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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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因私护照 | 普通护照 160 元/本 护照加注 20 元/项 |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国公民申请普通护照 一、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二、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三、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四、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国家移民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材料。 五、未满十六周岁的,由其监护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六、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提交(一)、(二)、(三)、(四)项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七、现役军人除其提交第(一)、(二)项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以及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八、换发普通护照的除提交(一)、(二)、(三)、(四)项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还需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九、补发普通护照的除提交(一)、(二)、(三)、(四)项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原普通护照损毁、遗失或被盗的情况说明;因普通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还需提交损毁的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还需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十、申请普通护照加注需提交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有效普通护照、居民身份证。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加注,还需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四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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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 往来港澳通行证 80 元/证 前往港澳通行证 40 元/证 往来港澳通行证一次有效签注 15 元/人 |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申请材料 (一)内地居民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1、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3、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件须留存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图片; 4、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内地居民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签注。 1、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内地居民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须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三)与申请往来港澳签注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四个工作日 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以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 1、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结婚证明、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有偕行子女的,需同时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 2、属于申请条件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3、属于申请条件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4、属于申请条件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5、属于申请条件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声明; 办理时限和证件领取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后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情况复杂的,审批时限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批准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决定后,为申请人签发《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人凭批准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销证明,发给申请人前往港澳通行证,并依法收缴或注销其有效的内地居民出入境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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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往来台湾通行证 80 元/证 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 15 元/证 前往台湾签注一次有效 15 元/项 |
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申请材料(一)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材料 1、符合要求的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不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 4、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还须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向指定受理机构申请的情形除外。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6、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交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申请签注材料 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1、符合要求的申请表; 2、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除外); 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4、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前往台湾签注的,还须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但按规定向指定受理机构申请的情形除外;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由单位代办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上述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是指: (1)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 (2)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3)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交验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 (4)应邀赴台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5)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 “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6)赴台学习的,提交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7)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 “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8)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9)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办理时限四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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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外国人签证费 | 一次签证(非对等国家) 168 元/人 二次签证(非对等国家) 252 元/人 半年(含)多次签证(非对等国家) 420 元/人 一年(含)至五年(含)多次签证(非对等国家) 672 元/人 |
计价格〔2003〕392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吉财税函〔2018〕1089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申请外国人停留证件 申请材料 (一)受理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提交相关材料: 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4、其他应当履行的手续和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停留证件所需证明材料 1、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超过免签期限继续停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证明材料,可以签发相应期限的停留证件; 2、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需要离开船舶停靠的港口所在城市的,应当提交海员证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和船舶代理公司的担保函件,以及已确定日期和座位的机(车、船)票或者其他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签发停留期不超过30日的停留证件; 3、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外国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签发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停留证件; 4、外国人居留事由终止,因人道原因需要继续停留的,应当提交居留证件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签发停留期不超过30日的停留证件; 5、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应当提交婴儿的出生证明、护照和父母双方护照,可以签发与其父母停留期一致的停留证件的; 6、持有停留证件的外国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停留证件有效期内离境的,可以申请换发停留证件。申请材料和换发要求按照前述规定办理; 7、对停留证件遗失、损毁或者被盗抢的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和新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可以补发相应期限的停留证件。 办结时限 经审查,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停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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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保安员资格考试 | 40元/人40元/项 | 财综[2011]60号、发改价格[2015]2017号,吉省价收[2015]65号,吉省价收[2017]132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保安员资格证考试,体能测试,文化课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保安员资格证 | |||||||||||||
| 7 |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普证20元∕证补证40元∕证 | 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价格[2003]2322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持本人户口本,办理身份证20个工作日完结,出具吉林省财政票据。 | |||||||||||||
| 8 | 临时证 | 10元∕证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持本人户口本即时办理,出具吉林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 ||||||||||||||
| 9 | 户口簿 | 5元∕本 | 吉林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吉软办联字[2006]1号,吉林省价收字[1994]22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户主持本人身份证即时办理,出具吉林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 |||||||||||||
| 10 | 保安员资格考试 | 40元/人40元/项 | 财综[2011]60号、发改价格(2015)[2017号],吉省价收(2015)65号,吉省价收(2017)132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保安员资格证考试,体能测试,文化课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保安员资格证 | |||||||||||||
| 11 | 汽车道路交通法规考试(科目一) | 90元/次 | 吉省收价联[2009]254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初次申领,增加准驾车型,满分学习,恢复驾驶资格 | |||||||||||||
| 12 | 汽车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桩考) | 200元/次 | 吉省收价联[2009]254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初次申领,增加准驾车型, | |||||||||||||
| 13 | 汽车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九项) | 200元/次 | 吉省收价联[2009]254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初次申领,增加准驾车型, | |||||||||||||
| 14 | 汽车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 | 150元/次 | 吉省收价联[2009]254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初次申领,增加准驾车型,满分学习(24分以上) | |||||||||||||
| 15 | 三轮摩托车道路交通法规考试(科目一) | 15元/次 | 吉省收价联[2009]254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初次申领,增加准驾车型,满分学习,恢复驾驶资格 | |||||||||||||
| 16 | 三轮摩托车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 | 15元/次 | 吉省收价联[2009]254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初次申领,增加准驾车型, | |||||||||||||
| 17 | 三轮摩托车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 | 20/次 | 吉省收价联[2009]254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初次申领,增加准驾车型,满分学习(24分以上) | |||||||||||||
| 18 | 汽车反光号牌 | 100元/副 | 吉省收价联[2009]254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注册登记,转移登记,补换号牌,转人业务。互换号牌 | |||||||||||||
| 19 | 挂车反光号牌 | 50元/个 | 吉省收价联[2009]254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注册登记,补换号牌,互换号牌,转人业务 | |||||||||||||
| 20 | 摩托车反光号牌 | 35元/个 | 发改价格[2019]1931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注册登记,补换号牌,互换号牌,转人业务 | |||||||||||||
| 21 | 机动车临时号牌 | 5元/张 | 吉省收价联[2009]254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转移登记,未注册登记机动车 | |||||||||||||
| 22 | 机动车驾驶证 | 10元/本 | 吉省收价联[2009]254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初次申领;增加准驾车型;补换驾驶证;转入业务;恢复驾驶资格 | |||||||||||||
| 23 | 机动车行驶证 | 10元/本 | 吉省收价联[2009]254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注册登记,转移登记,补换号牌,转人业务。互换号牌 | |||||||||||||
| 24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10元/本 | 吉省收价联[2009]254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注册登记,补换登记证书。 |
政策公示公告
辽源市公安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2020/03/10 1.2k 阅读 506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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