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各社会团体:
为加强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于2016年3月30日起,对市本级社会团体进行2015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在辽源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市本级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和材料报送地点。
(一)年检时间:2016年3月30日至5月30日。
(二)材料报送地点:辽源市民政局206室。
三、年检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二)开展活动的情况;
(三)领导机构组成及备案情况;
(四)党政领导干部兼职审批情况;
(五)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情况;
(六)会费收取、管理使用情况;
(七)社团兴办经济实体及创办刊物等情况;
(八)主动和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情况;
(九)党的组织建设情况及社团内部人员管理;
(十)接受国内外捐赠及使用管理情况;
(十一)其它有关情况。
四、年检的程序。
(一)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纸质文本二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社会团体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社会团体应认真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情况一栏务必认真填写,今年重点审查,写清在职或退休、经过审批或未经过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全体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如因填写失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社会团体自行承担。
(二)进行年度财务审计。为进一步做好市级社会团体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规范年度审计报告的编制,国家民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了《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模板》。请各社会团体在参加2016年度年检时,自行选择具备资质、且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模板》的要求提供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书必须是贴有镭射防伪标识的原件);
(三)报送材料。社会团体完成年度财务审计和年检工作报告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以下材料进行年检。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2份);
2.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3.《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提供复印件);
5.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提供复印件);
6.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文件(提供复印件);
7.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提供复印件);
8.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情况表(提供复印件);
9.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
10.社会团体最新会员名册,注明社团职务(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常务理事、会员);(附后)
11.2015年社会团体开展的重大活动情况。(重大活动包括社会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大会,举办学术交流、理论研讨、会员联谊活动,承办、主办的会议、展览、比赛、演出、咨询、宣传的公众聚集性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或与境外组织合作,聘请境外人员担任职务或应邀加入境外组织,其他重大活动);
12.2016年工作计划和安排;
13.现有党员名册及党务活动开展情况;
14.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年检评定标准和结论。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社会团体在2015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在2015年度没有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2.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3.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4.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5.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7.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8.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9.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的;
10.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活动的;
11.无固定办公地点的;
12.无专职工作人员的;
13.未按民主程序决策重大事宜,内部管理混乱且会员意见较大的;
14.财务管理混乱的;
15.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6.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17.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18.涂改、出租、出借、丢失《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丢失社会团体印章的;
19.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20.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1.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22.开展日常活动时,未到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
六、有关要求。
(一)登记管理机关以最终收到的报送材料为依据作出年检结果评定。
(二)社会团体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有特殊情况的,须提前上报书面说明。逾期不参加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
(三)对一年无故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我局将依法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辽源市民政局
201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