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我局决定于2016年3月30日起,对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15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
一、年检对象
2015年5月30日前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及地点
(一)年检时间:2016年3月30日至5月30日
(二)年检地点:辽源市民政局206室
三、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党建工作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检程序
(一)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将打印好《2015年度检查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报登记管理机关年检。携带《2015年度检查报告书》和相关材料,在2016年5月30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材料,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2015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2.《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份,必须是贴有镭射防伪标识的原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执业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各一份,并验看原件);
4.固定场所的使用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5.2015年登记事项变动、变更登记审批表(复印件一份,无变更的不须提交)。
6.发改及物价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审批文件(复印件并验看原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本年度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食堂卫生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复印件并验看原件);
8.党员名册及党建工作情况;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五、年检评定标准。
登记管理机关对报送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对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或“年检不合格”的决定,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戳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公益活动,或不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被业务主管部门作出处罚的,或在业务主管部门年检或评估中未予通过的,或被业务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7.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财务制度不健全,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9.现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最低标准的;
10.出现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所接受捐赠、资助资金现象的;
1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2.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4.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15.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相关要求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填写内容真实,有据可查。
(二)要到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或提醒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审计。
(三)在2014年度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获4A、5A等级的,简化年检手续,可不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四)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年检,有特殊情况须提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机关报送情况说明。对连续一年无故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我局将依法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辽源市民政局
201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