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源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16年度市本级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2016/08/17 1.9w 阅读 515 点赞

市本级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本级社会组织的监管,促进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15〕12号)文件精神,辽源市民政局决定对市本级社会组织开展2016年度执法监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吉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吉民发〔2009〕55号)等相关规定。

  二、监察范围

  (一)经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注册的市级社会组织。

  (二)未经登记或撤销登记后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执法监察数量不低于市本级社会组织总数的10%。

  三、监察时间

    执法监察时间从2016年8月开始至年底结束。

  四、监察形式

    辽源市民政局成立工作组,深入社会组织住所地,现场执法监察。

  五、监察内容

    主要查处社会组织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组织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二)擅自提高或者修改会费标准,未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

  (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四)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五)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并收取会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登记的;

  (七)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不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的;

  (八)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组织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十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十二)社会组织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执法监察工作。执法监察工作是督促社会组织加强规范化建设,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是民政部门的基本职责和重要任务。各社会组织要正确认识执法监察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执法监察工作,确保执法监察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各社会组织要认真对照通知中明确的监察内容,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认真做好准备,指派专人负责整理归档各种资料、档案,真实反映情况,不弄虚作假。

  (三)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对社会组织严格执法,严肃查处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次检查将与本年度年检、评估工作相结合,检查结果与年检结论、评估等级挂钩。

  辽源市民政局

  2016年8月1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